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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老船长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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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3694号
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795007811E。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市老船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街商铺S4-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6921389XW。
法定代表人:余艳。
第三人:袁良,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老船长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小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于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