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民初11号
原告: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兴南街72号1层102、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
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