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5915号 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64923676X,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仪征陈集工业开发区(陈集镇红星村梅湾组/中心组-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1600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6元,减半收取计3018元,由原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