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95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3民初295号 原告: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三街西侧、东三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陈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原告淮安合力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