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陈集工业开发区(陈集镇红星村梅湾组/中心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6492367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澎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明远智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成都路东、徐州路南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8089647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明远智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3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星公司上诉称,东星公司、明远公司签订的《日钢厂内运输处炼铁输送一课(W1)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仪征陈集法庭诉讼。仪征系县级市,陈集法庭系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且仅有一个,双方约定向仪征陈集法庭诉讼,应视为双方约定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东星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仪征市陈集工业开发区,属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陈集法庭的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管辖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东星公司提交的《日钢厂内运输处炼铁输送一课(W1)劳务承包合同》载明,纠纷由仪征陈集法庭管辖。仪征陈集法庭系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东星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仪征市,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当事人约定纠纷由仪征陈集法庭管辖,能够据此确定协议管辖法院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且该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由该法院管辖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3民初335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