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1668某某与某某、仪征市真州镇华贸设备安装工程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华贸设备安装工程部,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前进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仪征陈集工业开发区(陈集镇红星村梅湾组\中心组-1)/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华贸设备安装工程部、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