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仪征市真州镇华贸设备安装工程部,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前进路3幢106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陈集工业开发区(陈集镇红星村梅湾组\中心组-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华贸设备安装工程部、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