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经济开发区宏桥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西段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165114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