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2民初532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花,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第三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0808898,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寿芹,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潘金保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溧赟
书记员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