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

太仓欧亚标准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太仓欧亚标准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顾港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撷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脉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艾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太仓欧亚标准板材有限公司(简称欧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美佳马达有限公司(简称美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欧亚公司提供给美佳公司的加热器木箱存在质量问题,缺乏证据证明。加热器木箱返工导致的费用不应由欧亚公司承担。1.欧亚公司并不知道其提供的加热器木箱出口美国,故不应适用美国的质量标准。2.美国UL检测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适用的标准为抽样标准,并非质量标准,故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加热器木箱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3.美佳公司在收货时对木箱的外观质量已经进行查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货处理,其事后又提出外观方面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约定。4.案涉加热器木箱存在的外观瑕疵不能排除是美佳公司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二)美佳公司提出的外方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证据证明。1.在外方提出质量问题时,美佳公司未通知欧亚公司,也未听取欧亚公司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2.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质量赔偿管理办法》约定,返工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小时30元,美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返工费明显高于双方约定标准。3.案涉加热器木箱质量并不存在重大缺陷,美佳公司同意承担728460美元损失,并非完全出于木箱质量问题,而是有其他考量因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欧亚公司提供的加热器木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美佳公司生产加热器整机产品出口美国,加热器木箱由欧亚公司提供。案涉加热器的最终购买方HSN公司委托美国UL检测服务公司在美国加州LINK物流中心采用外观检测标准对案涉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存在木质外壳上有划痕、木质外表触面差、颜色不匹配的问题。根据美佳公司与欧亚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约定,案涉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包括相应的图纸、技术协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美佳公司对欧亚公司不合格产品的考核范围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用户使用中的发现等;不管美佳公司是否进行了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欧亚公司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欧亚公司对用户使用过程中的产品仍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及案涉产品用户在美国,其质量标准应理解为既包括生产地中国的国家标准,也包含用户所在地美国的国家标准,并无不当。欧亚公司主张其对产品出口美国并不知情,故案涉产品不应适用美国质量标准,于法无据。欧亚公司还主张案涉加热器木箱的外观瑕疵不能排除是美佳公司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木质外表触面差、颜色不匹配等质量问题在木箱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可能性更大。欧亚公司关于美佳公司在收货时对木箱的外观质量已经进行查验,其事后再提出外观方面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主张,亦与双方关于美佳公司的入厂检验不能免除欧亚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不符。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欧亚公司提供给美佳公司的加热器木箱存在质量问题,欧亚公司应对其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
(二)关于原审法院判令欧亚公司承担因案涉加热器木箱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问题。美佳公司在案涉加热器木箱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情况下,为减少损失,选择就地返工维修合情合理。根据美国索斯尼沃市场销售有限公司向美佳公司开具的木箱外观质量返工费发票,返工劳务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28460美元。根据双方确认的《产品质量赔偿管理办法》4.2.3约定,在需方客户现场返工的费用,按照需方客户实际发生费用扣除。依据该约定,本案加热器木箱返工费用应按照美佳公司客户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原审法院考虑到美佳公司未对案涉木箱进行严格检验即使用该木箱制作加热器整机产品进行外销,其对木箱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等实际情况,确定欧亚公司、美佳公司承担质量责任的比例为3∶7,判令欧亚公司赔偿美佳公司1341052.56元损失,并无不当。欧亚公司虽对美佳公司提出的外方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其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欧亚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仓欧亚标准板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军
审 判 员  马东旭
审 判 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佳钦
书 记 员  费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