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5678号
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7号中广西苑华府5号楼2单元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JNJ43B。
法定代表人:季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祥,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639952。
法人代表人:吴军,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甘肃创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利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