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兴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镇镇炉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3958-4。
法定代表人:段高博,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4662605770Y。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兴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云01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连带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379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4.13元/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41元、申请执行费199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到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有车辆若干,但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查到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三宗,均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有房产20宗,均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曝光和惩戒。本院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回告案件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一直不接听电话,本院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做了回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4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厚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