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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1704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