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6601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8曰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与本院(2025)冀0682民初6440号案件,是基于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682民初64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