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商初字第1508-1号
原告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铭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