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a定书 (2024)粤1302民初1792号 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园路8号中洲天御花园(二期)第5栋2单元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4A67R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17J(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661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深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8.3元(原告已预交7516.6元),由原告广东新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