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9794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932698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南青海大厦17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661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深望达建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保全费1909元,均由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