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2民初2539号
原告:***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姬存义,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田江,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公民身份号码×××。
***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亚工业电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学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邵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