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465号
申请人:青岛绿色动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91号7单元501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PMAQ7J。
法定代表人:刘亚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莉,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青岛绿色动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青岛绿色动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青岛绿色动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二、保全费140元,退回申请人青岛绿色动能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丛美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