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咪咕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咪咕动漫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经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2105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咪咕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咪咕动漫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535,010.46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7,750.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和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为证。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包来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