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江苏江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20民初3178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