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20民初3178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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