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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33号 原告:楚某,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李田楼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某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楚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楚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楚某已预交,由原告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