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31号
原告:左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大连XXXX律师。
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XX区XX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左XX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左XX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左XX已预交,由原告左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