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38号
原告:孟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7028。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孟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孟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