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92民初26号
原告:闫某,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1832。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7028。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闫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闫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