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2民初1870号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