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51号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087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玖玖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