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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773号 原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087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军,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第二段明确“本借条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应认定为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出借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