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773号
原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087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军,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第二段明确“本借条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应认定为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出借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