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976号
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20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1栋3**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号市疾控制中心住宅7幢房1**5楼1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 奕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