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沁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73号 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6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F04K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15号市疾控制中心住宅7幢房1**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3U8PN3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1栋3**11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935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