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622民初8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汤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汤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汤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汤某某2024年2月份的基本工资52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汤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00元;3.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汤某某2023年至2024年所欠绩效工资128304.5元;4.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汤某某2023年3月份的加班费2000元;5.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汤某某2023年油费补贴2100元,2023年普渡节补贴200元,2023年中秋节200元,各项补贴合计2500元;以上合计152604.5元。事实和理由:汤某某于2021年6月与某某公司(原漳州市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2年5月27日进行续签,合同约定由汤某某担任资料部资料员,合同约定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等项目构成。2021年6月1日公司实施《薪酬体系管理办法》,在2022年之前均有按照《劳动法》及《薪酬体制管理》的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及福利补贴。然而,自2023年1月起,在公司薪酬体制、福利津贴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只发汤某某每月基本工资5200元,绩效工资128304.5元、2023年3月份的加班费2000元及2023年油费补贴2100元,2023年普渡节补贴200元,2023年中秋节200元,各项补贴合计2500元均未发放。汤某某多次催讨,某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严重影响汤某某家庭的日常生活,无奈于2024年2月22日被迫提出离职申请,并于3月1日从某某公司公司交接完离职手续,正式离职。截至今日,2024年2月份的工资也未发放。某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汤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汤某某向云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23年4月2日,云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为此,汤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一、某某公司已向汤某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拖欠汤某某2024年2月份工资。1.汤某某拒不返还预支借款20000元,某某公司有权将汤某某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4525.26元从中扣除。某某公司未拖欠汤某某任何工资,汤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2024年2月份固定工资5200元缺乏事实依据。2.汤某某2024年2月份多次旷工、2024年3月自动离职,未办理任何工作移交手续且未说明2月份旷工原因,某某公司也有权暂扣汤某某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汤某某拒绝办理任何工作移交手续、未移交公司大量机密材料,某某公司有权暂扣汤某某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3.因汤某某长期擅自离岗、工作严重脱节等重大工作过失,给某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某某公司也有权暂扣汤某某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在汤某某未承担重大工作过失责任情况下,某某公司有权暂扣汤某某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二、2023年1月份起至今,某某公司公司经营效益不佳,按照《薪酬体系管理办法》规定并经财务核算,汤某某所在部门的绩效基数为负数(-343925.43元),汤某某该期间绩效工资丧失了考核基础,因此,汤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该期间绩效工资128304.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法庭支持。三、某某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拖欠汤某某任何劳动报酬,且汤某某自愿申请离职,汤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6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法庭支持。四、汤某某未申请加班,也不存在加班事实,汤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00元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获得法庭支持。五、某某公司公司不存在油费补贴这项员工福利,也未与员工作出相关约定,汤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油费补贴21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六、某某公司公司2023年普渡节、中秋节等过节费共计400元,已统一通过开门红包、中秋博饼、年终聚餐等形式进行发放,不存在未发放情形。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汤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预支借款16129.48元(预支借款20000元-2024年2月份应发工资4535.26元+2024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用代缴部分664.74元=16129.48元);2.判令汤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项目损失赔偿150000元(总损失200000元×汤某某责任比例75%=150000元);3.诉讼费由汤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汤某某进入某某公司工作,从事资料员工作,工作地点在福建省云霄县。2023年7月3日,汤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某某公司预支借款20000元,某某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汤某某支付20000元预支借款。2023年10月21日某某公司收到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由于汤某某多次长期擅自离职、工作严重脱节等重大工作过失,给某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2024年3月汤某某自动离职至今,某某公司向汤某某催款未果。
汤某某针对某某公司的反诉辩称,1.某某公司所称的借款和项目损失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与本案无关,应当另行起诉。2.针对某某公司所称项目损失并不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只因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在滨北项目中某某公司并没有要求汤某某必须每日到岗,而且在项目基地也有其他资料员长住,某某公司所称因员工未到岗被扣200000元并不属实,实际上这个项目并没有实际处罚公司,而且汤某某有跟项目的负责人对接,其也称罚款并不属实。某某公司只提供一个处罚决定书,这个决定书只有内业资料专用章,并不是对外的,所以不排除公司自己联系项目人员自行制作。同时,汤某某也有跟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说过这个事情跟汤某某的工作没有关系,项目也没有正式移交给汤某某。某某公司没有提供这个项目由汤某某负责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薪酬体系管理办法的约定,双方并没有对履职造成项目损失赔偿进行明确约定,所以某某公司的反诉于法及约定都没有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本诉诉讼请求及反诉诉讼请求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5劳动合同、证据6薪酬体质管理、证据10劳动合同、证据12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1离职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与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4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2.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2022年至2023年所服务项目(其中绩效工资未结算项目)清单质证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汤某某计算出来的,未经某某公司确认,且证据恰好可证实汤某某自认其负责××道路工程项目,汤某某所主张的绩效工资金额违背事实,汤某某所掌握的信息根本无法确定绩效基数金额,更不可能确定绩效工资金额。2023年某某公司经营效益一落千丈的情况下,汤某某主张128304.5元的绩效工资金额明显违背常理。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服务项目材料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虽然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某某公司确认,但某某公司未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驳证据,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记载的内容无法证实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存在关联,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3.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3工资支付表-××中心城区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工程质证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工资支付表不是真实的,是在向客户催款时客户要求某某公司按催款金额进行制作并提交客户的,里面记载的月工资和流水均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3中记载的内容与其提供的证据13工资条、工资流水及庭审陈述相悖,因此,本院对某某公司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4.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某某公司拖欠汤某某加班费2000元;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7油费补贴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项补贴是因为2022年10月到12月公司部分员工外出较多,经部门负责人临时申请,某某公司才特别批准该期间给予部分员工油费补贴。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中,聊天相对方王某某仅表明“要不这样,一人2000,我来争取”,聊天相对方张某某仅表明“等我们商定好分配方案,这个月优先支付你***的加班费”,但对是否支付加班费及加班费的数额无法确定,无法证实某某公司确认要支付汤某某加班费2000元;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7油费补贴仅能证实某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月、12月每个月向汤某某发放油补300元,但无法证实某某公司应每个月向汤某某发放油补。因此,本院对某某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4、证据7不予确认。
5.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某、***)、证据9《关于资料部人员定岗及休假的通知》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两组证据无法证明某某公司拖欠汤某某绩效工资。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综合审查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聊天相对方张某某于微信中确认“好,我核算一下,本月结给你”,在汤某某询问“老板,绩效这个月能发吗”时,张某某回复“核算完就能”,因此,该两组证据可证实某某公司承诺向汤某某发放绩效工资,但无法证实该绩效工资的数额及计算方式。
6.某某公司对汤某某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3工资条、工资流水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除了绩效工资,其他固定工资、薪酬福利、员工福利均有正常发放。经审查,该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7.汤某某对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质证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流水的备注系预借款,聊天记录里面也是说借款,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可证实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通过张某某银行账户向汤某某转账20000元,附言“预借款”,对该款项的性质,本院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分析认定。
8.汤某某对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处罚通知书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的章属于业内资料专用章,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不排除某某公司与项目内部人员虚假制作,且说资料人员长期不在岗不符合客观事实,处罚通知书里也没有明确说系因汤某某没有驻场导致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无法证实案外人××工程项目组对某某公司出具的《处罚通知书》与汤某某有关,庭审中某某公司亦陈述该《处罚通知书》记载的200000元尚未支付,因此,本院对汤某某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及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处罚通知书不予认定。
9.汤某某对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3资料部2023年度收支汇表、资料部2023年度收支明细表(光盘)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某某公司自己制作。经审查,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3确系其单方制作,故本院对汤某某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某某公司在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3不予认定。
10.某某公司对汤某某在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中的跟××项目负责人打电话的录音质证认为通话对方身份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该证据也可证明项目负责人抱怨汤某某待在项目里的时间太少了;对其中的汤某某与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公司办公室私下面对面聊天录音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张某某说的背锅侠主要是想说该项目遗留问题比较多,该证据可证明汤某某就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某某在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中的跟滨北项目负责人打电话的录音无法证实通话相对方的身份,真实性无法确认;某某公司对汤某某在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1中与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公司办公室私下面对面聊天录音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11.某某公司对汤某某在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2其他员工的绩效工资质证认为由于公司亏损严重,公司所有部门的绩效基数均为负数,无法核算绩效工资,更不可能发放。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采纳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日,某某公司与汤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双方于2022年5月27日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由某某公司聘任汤某某担任资料部岗位工作,并约定汤某某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等项目构成,具体以某某公司每月制作的工资表中涉及项目为准,其中涉及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按某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某某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汤某某工资。某某公司制定的《薪酬体系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6月1日实施,该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三)项绩效工资(资料部)中规定,绩效工资=个人绩效+团队绩效+合同签约。指企业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要求衡量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并据此支付给员工的报酬。绩效基数为扣除本部门(本人)所产生各项成本。该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六)项福利津贴6.4.7节日慰问金中规定普渡、中秋、尾牙享有过节费200元。2024年2月22日,汤某某向某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书》载明因公司长期拖欠绩效工资已影响其家庭日常生活,2024年3月1日起汤某某正式离职。2024年4月2日,汤某某向云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云劳人仲案不字[202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某某公司均通过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向汤某某发放工资。根据汤某某提供的工资条记载,汤某某月基本工资为5200元。某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月、12月每个月向汤某某发放油补300元。
再查明,汤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提出“要不你就先预支一些给我吧”,张某某回复“用预支的方式可以”并表示“没办法安排,你提向公司借款需求,我看情况给予预支支持”。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通过张某某银行账户向汤某某转账20000元,附言“预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按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汤某某2024年2月份的基本工资5200元,某某公司反诉主张预借款20000元予以抵扣能否成立。
双方于《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某某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汤某某工资,庭审中双方确认汤某某于2024年2月22日提交离职申请,2024年3月1日正式离职,某某公司未向汤某某发放2024年2月份工资。且根据汤某某提供的工资条,可认定汤某某月基本工资为5200元。
某某公司抗辩汤某某2月份多次旷工、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暂扣汤某某工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抗辩2023年7月3日向汤某某支付的预借款20000元应予以抵扣,并反诉请求判令汤某某返还预借款,对此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汤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某提出“要不你就先预支一些给我吧”,张某某回复“用预支的方式可以”并表示“没办法安排,你提向公司借款需求,我看情况给予预支支持”,某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通过张某某银行账户向汤某某转账20000元,附言“预借款”。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某某公司通过张某某向汤某某转账的20000元系预支工资,现某某公司主张该款项应予以抵扣,并反诉请求判令汤某某返还预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汤某某应返还某某公司款项20000元,扣除某某公司应支付汤某某2024年2月份工资5200元,汤某某应返还某某公司款项14800元(20000元-5200元)。
二、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汤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庭审查明,2024年2月22日,汤某某向某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书》载明因公司长期拖欠绩效工资已影响其家庭日常生活,2024年3月1日起汤某某正式离职。因某某公司未及时向汤某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汤某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现汤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汤某某自2021年6月1日入职,2024年3月1日离职,工作年限为两年九个月。现其主张经济补偿金15600元(5200元/月×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抗辩未拖欠汤某某劳动报酬,且汤某某自愿申请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汤某某2023年至2024年绩效工资128304.5元;
案涉劳动合同约定,汤某某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等项目构成,具体以某某公司每月制作的工资表中涉及项目为准,其中涉及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按某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薪酬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绩效工资=个人绩效+团队绩效+合同签约。指企业按照绩效考核指标要求衡量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并据此支付给员工的报酬。绩效基数为扣除本部门(本人)所产生各项成本。
汤某某主张某某公司应支付其2023年至2024年绩效工资128304.5元,并提供其核算的2022年至2023年所服务项目(其中绩效工资未结算项目)清单为据,该清单虽然系汤某某单方制作,结合汤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某某公司亦承诺向汤某某发放绩效工资。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等项目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与争议事项即绩效工资如何计算,计算明细等属于某某公司掌握管理的,某某公司应举证证明汤某某的绩效工资如何计算以及由此得出的绩效金额。某某公司抗辩汤某某所在部门的绩效基数为负数,但其提供的证据没有包含部门工资及福利具体支出明细等内容,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某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某某公司应支付汤某某绩效工资(77704.5元+50600元+2000元)
四、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汤某某2023年3月份加班费2000元、2023年油费补贴2100元、2023年普渡节补贴200元、2023年中秋节补贴200元。
本案中,汤某某主张2023年3月份加班费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而经审理查明,该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相对方王某某仅表明“要不这样,一人2000,我来争取”,聊天相对方张某某仅表明“等我们商定好分配方案,这个月优先支付你***的加班费”,但其二人对是否支付加班费、何时支付以及加班费的数额均未予明确,无法证实某某公司确认要支付汤某某加班费2000元。
双方于案涉劳动合同中未就油费补贴进行约定。汤某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某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月、12月每个月向汤某某发放油补300元,但无法证实某某公司应每个月向汤某某发放油费补贴。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该款项系2022年度第4季度临时申请特批的,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案涉《薪酬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条第(六)项福利津贴6.4.7节日慰问金中规定普渡、中秋、尾牙享有过节费200元。庭审中,某某公司抗辩已统一通过开门红包、中秋博饼、年终了聚餐等形式进行发放,汤某某亦确认有上述活动,因此本院对某某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因此,对上述汤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份加班费2000元、2023年油费补贴2100元、2023年普渡节补贴200元、2023年中秋节补贴200元的诉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五、某某公司主张汤某某支付项目损失150000元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某某公司反诉主张由于汤某某多次长期擅自离职、工作严重脱节等重大工作过失,某某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收到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书,给某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元,并主张汤某某根据责任比例支付项目损失150000元,但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案外人××工程项目组对某某公司出具的《处罚通知书》与汤某某有关,且庭审中某某公司亦陈述该《处罚通知书》记载的200000元尚未支付。因此,对某某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汤某某的本诉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某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汤某某经济补偿金15600元;
二、福建省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汤某某绩效工资128304.5元;
三、汤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福建省某某公司预借款14800元;
四、驳回汤某某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某某公司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