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天宝运输有限公司与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91民初6712号
原告无锡天宝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732389930,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强,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住所,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富阳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宝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诉被告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宝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宝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此款已由天宝公司预交),由天宝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