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6933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6933号
原告: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8201910R,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兆凯。
被告: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富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华、秦安兴,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泰钢格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计3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