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民初187号
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宗,该公司员工。
原告: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富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该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悦欢,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
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邹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园,湖南金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然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靖江公司)与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石化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卓然公司、卓然靖江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卓然公司、卓然靖江公司作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案件审理期间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87元,减半收取计43193.5元,由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3193.5元。
审 判 长  赵顺容
审 判 员  任 燕
代理审判员  张 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