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2民初31号
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静波,董事长。
被告: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鱼英。
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合同纠纷存在仲裁约定,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还原告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少华
审判员  曲 献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