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2执保213号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下夹河乡岗东村。
法定代表人:邱玉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乌镇丁桥村。
法定代表人:徐鱼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应支付被申请人的款项200万元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而诉讼本院,其为保障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辽宁国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200万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晓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