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5某某与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于2020年10月29日以不服都劳人仲案字[2020]第271号仲裁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调解未能成功,后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而中热公司以不服该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案号(2020)苏0903民初5631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与(2020)苏0903民初5631号案件并案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0)苏0903民初5631号案件并案审理。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