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576号
申请人:**炯,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祝宏,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
申请人**炯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炯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炯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炯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