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483某某与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48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鹏、陶定勇(实习),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与中热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与(2020)苏0903民初5631号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故该案与(2020)苏0903民初5631号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903民初56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郭   玉   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郁玲书记员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