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631号
原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玉国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新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