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604号
申请人: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1615229N,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8190832H,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71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飞
书 记 员  陈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