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3979号
原告: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晓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仰徐村。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盐城大丰荣丰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梦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花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