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民初1855号
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拼茶镇卫海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瑞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胜利路西侧戊-8。
法定代表人:刘庆兴,董事长。
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8.75元,减半收取计4424.38元,由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