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油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32536号
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被告:北京华油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蒋青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石机械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油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机械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江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