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81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拼茶镇卫海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被执行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1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栾岳勤
审判员  李桐铎
审判员  刘德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