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龙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0217号
原告:江苏龙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志良。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责任人:田买生。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被告: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
责任人:芦红敬。
原告江苏龙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江苏龙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16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日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一份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炉低低温省煤器备品备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四向原告购买省煤器管屏及单支管,价值486045元。合同成立之后,被告二、三、四及原告签订上述合同的委托付款协议(关于鹤壁项目备品备件合同委托付款协议)。协议约定备品备件的合同款项由被告一、二从结欠被告三、四的总工程应付款中直接支付原告,被告三、四配合办理付款手续。上涉采购合同委托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约70%的货款344418元,余下30%货款141627元(质量保证金5%)被告未支付。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权属企业案件指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规定,涉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系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