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11民初2759号
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金浍路南1号。
法定代表人:储宁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柱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昭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韩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韩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被告自愿退还其27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启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小会
书 记 员 李春雨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