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6237号
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新世纪金属材料现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浩民。
委托代理人:盛小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蓝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银湖街道洪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培坤。
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蓝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以杭州富蓝锅炉容器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蓝锅炉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杭州康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