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17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某,男,200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清江浦区。
法定代理人:**(系**某父亲),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475452X1,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卫东、吴萌萌,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35031K,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CharlesToddLauber。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胜,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某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然
人民陪审员  徐海东
人民陪审员  纪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戚迎霞
书 记 员  张雨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