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终6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Charles Todd La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美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C081303)杜兰戈231中心262号。
上诉人*****(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美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勇
审判员 毛天鹏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歌
书记员 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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